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好“抓大扶中育小推上市”,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振兴实体经济,温岭市人民政府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专项引导基金
1 . 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工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双控、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商务经济、 人才建设、 企业上市等, 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 .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功能定位,财政出资5亿元,社会筹集20亿元,设立总规模 25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3 .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挥先进装备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和引 领作用, 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且环保等相关手续完备的企业, 在建设起止年限内( 特殊情况可在经信部门批准延期一年) 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 含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单台金额6万元( 含税) 以上, 且购置设备项目 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予以补助, 对购置应用制造设计、资源管理、电子商务、云数据
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总额达50万元以上项目,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 符合条件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 按设备投资额( 不含税) 的6%给予补助。
(2) 融资租赁设备( 不含保证金) 纳入补助范围。 对于融资租赁的新设备, 要求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 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0万元以上。
(3) 被省列入“机器换人” 示范点的行业, 根据省补资金情况, 对示范企业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其中, 制鞋业单台设备金额放宽至1万元, 购置项目 总额放宽至50万元, 补助金额提高一倍。
(4) 重大技改投资项目 经认定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
(5) 大力推广本地优质产品应用。在保证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要求的前提下, 在政府采购、 公建项目等中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产品。
4. 鼓 励 企 业 购 置 工 业 机 器 人 。对 企 业 购 置 的 符 合GB/T12643-2013 标准的工业
机器人, 按照设备购置款( 不含税)的 10%-20%给予追加补助。
5. 对 2014 年1月1日后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10 亩以上工业用地或用地不到10亩但总投资1200万元以上( 不含地价)的技术改造项目( 不包括东部新区), 项目 如期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三年内投产的, 亩均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要求的, 投资额超出部分按20%比例奖励( 土地成本、土建投资最高按固定资产投资 40%计入)。
6. 鼓励回归投资产业项目。 经过招商引 资准入评估, 对纳入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管理的制造业项目实行考核; 落地投产后根据考核结果, 当年地方贡献的 80%奖励给企业。 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 库管理的制造业项目 后续管理, 在投产后 5 年实行地方贡献考核,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三、深入推进企业培育
7. 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 30 分, 税金和利润各占 20 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亩均税收各占 10 分的百分制权数进行考核排名 , 前 10 位为市十强工业企业,11 至 20 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21 至 100 位为市重点工业企业, 由市委市政府授牌, 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8. 强化骨干企业扶持。 对考核中连续三年进位的重点工业企业, 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10%以上部分, 奖励给企业。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 50 亿元和 100 亿元的企业, 在目标实现年度当年及前两年, 地方贡献增长 10%以上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9. 开展百年企业培育。从各细分行业中选择一批典型企业,建立“百年企业” 种子库, 予以重点扶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温岭市级制造业单项( 隐形) 冠军的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 万元奖励, 同时享受示范企业相关政策。
10. 加大成长型企业扶持。 对首次进入规模上的企业, 给予5 万元的奖励, 对新进规模企业三年内实行绩效评估, 每年地方贡献增长 10%以上的部分, 奖励给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被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 省成长型中小企业、 省创业之星企业的, 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1. 被兼并重组企业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 但符合产业导向目 录、 空间布局指引、 项目 建设规划、 工程质量、 消防安全, 且无权属纠纷的, 可以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开发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在目 前城市规划未调整、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不改变的前提下, 原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 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划的前提下, 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出让手续。
12. 鼓励市内重点企业和外地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市内相关企业, 做大做强。 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以市内相关企业上年地方贡献部分为基数( 多家需合并计算), 对地方贡献部分增长 10%以上的, 对被兼并企业增长 10%以上的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 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奖励, 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 对于我市企业被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 纳税地仍在我市且承诺 5 年内不外迁的, 奖励兼并重组企业自 然人股东在兼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 1.6%。